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济残联字〔2017〕39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

  为规范市级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基地效能,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9日        

  

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训练基地是指经考察、评估,具备为济宁市残疾人体育集训队(以下简称集训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职业培训、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并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济宁市残联综合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训练基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命名综合训练基地和单项训练基地。

  第四条  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命名

  第五条  已承担或有意承担集训队训练任务的机构,可向济宁市残联申请命名为训练基地。

  第六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齐全,基地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有资质的专兼职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不少于3人。

  (二)能够承接对抗性项目比赛和训练,根据需要可提供陪练员或其他训练辅助人员。

  (三)具备教育资质或与有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场馆、器材、设施能够保证残疾人运动项目训练、比赛所需。

  (五)具有科研、医疗设施设备及相关人员。

  (六)场地设施具备无障碍条件。

  (七)具备相应的就餐、住宿、业余文化设施。

  (八)申请命名为综合基地的,至少能同时承担3个运动项目集训队的集训任务。

  第七条  训练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八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内容包括法人代表、基地简介、训练场地面积、开展残疾人体育训练项目及体育设备情况等。

  (二)经县(市、区)残联实地审核后向济宁市残联提交关于申报×××为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的请示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济宁市残联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条  济宁市残联成立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结合实地考察,提出符合命名条件的名单,报济宁市残联批准。

  第十二条  济宁市残联向命名的训练基地颁发牌匾。牌匾由济宁市残联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  综合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单项基地的命名名称为“济宁市残疾人+运动项目+训练基地”,使用期限均为4年。使用期满后,训练基地可以向济宁市残联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不得同时命名为综合训练基地和单项训练基地。

  第十五条  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可以根据本基地的实际,向济宁市残联提出集训队训练和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七条  济宁市残联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八条  济宁市残联根据训练基地承担集训队集训任务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场馆运行维护、器材设备购置维修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济宁市残联组织的集训队集训任务。

  (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济宁市残联残疾人体育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  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集训队的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技能培训和科研医疗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

  (二)优先安排集训队集训任务,保证训练的需要。

  (三)保证集训队在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集训队集训任务应当主要在训练基地进行,并必须按济宁市残联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集训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基地应当重视并加强残疾人体育等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济宁市残联拨付的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不得以管理费、保管费等各种名义,截留、挤占集训队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  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杜绝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食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训练基地应当协助集训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集训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济宁市残联。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济宁市残联组成考评组对训练基地实行考核。每2年对各训练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中期评估,每4年进行终期实地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评工作组将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济宁市残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残联系统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济宁市残联撤销对训练基地的命名,并取消其4年以内再次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考核情况将作为济宁市残联布局规划训练基地以及对其经费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 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申报表

  附件    

  

济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基地全称

  

 

  

建成时间

  

 

  

详细地址

  

 

  

固定资产

  

 

  总额          (万元)

  

  人

  

(负责人)

  

 

  

联系

  

方式

  

 

  手机:               

  办公:       (区号)          

  传真:       (区号)         

  

基地

  

面积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训练场地

  

面    积

  

 

  室内面积          (㎡)

  室外面积          (㎡)

  

开展残疾人体育

  

训练项目及

  

体育设备情况

  

 

  项目情况:              

  设备情况:              

  

开展残疾人

  

体育项目

  

场地面积

  

 

  室内面积          (㎡)

  室外面积          (㎡)

  

在训残疾人

  

运动员人数

  

 

  

专(兼)职

  

体育教练

  

人数及专业

  

项  目

  

 

  

基 地 简 介

  (600字左右,内容包括基地的基本情况、场馆设施、环境概况等)

  

 

  

主管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签章)

  

县级残联

  

意   见

  

 

  年 月 日(签章)

  

   

  

意   见

  

 

  年 月 日(签章)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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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日期:2017-08-14